本文刊登於:楊明磊(2002.09.05)內在小孩治療法。諮商與輔導。201期。第28-34頁
◆內在小孩的類型
不同的學者或理論對內在小孩的詮釋並不一致,精神分析(包括晚近發展的客體關係理論)及心理綜合學派是兩大主流,不過「內在小孩」基本上是一種隱喻,不同學者間的主要差異在於所隱喻的對象不同,依隱喻對象的不同,內在小孩大致有五種類型,不同的類型引申出不同的治療方向:
第一種類型是將內在小孩隱喻為過去的創傷記憶,持此看法的以布雷蕭及古典溝通分析為主,視內在小孩為過去創傷記憶的投射,是防衛機轉的起源。不過古典溝通分析並沒有再將創傷記憶依時間前後細分,而以一個整體的兒童自我狀態來代表所有的創傷記憶。布雷蕭的概念則有些混淆,在「回歸內在」一書中,他將內在小孩依時間前後分為嬰兒期、幼兒期、學前期及學齡期四階段,並且以一系列問卷協助讀者辨認個人發生創傷的可能時間;但在接受電台訪問時又表示內在兒童只是一個過程,童年記憶並不重要(Bordan, 1994),不過二者皆認為由於內在小孩代表的是一種創傷記憶,因此內在小孩是不成熟的、容易害怕與焦慮的,需要加以照顧及撫慰,幫助內在小孩長大。
治療目標為找出重要的創傷記憶,這個記憶可以是對事件的記憶,或單只是情緒的記憶(覺得痛苦,但不記得發生過什麼事),以成熟的成人自我或內在父母來撫慰受創的內在小孩,讓內在小孩從不成熟變為成熟,不再容易擔心害怕,幫助內在小孩長大。
第二種類型以內在小孩隱喻為童年期未受傷的自我狀態,持此概念的以米西迪為代表,認為內在小孩概念較類似所謂的赤子之心,是未受傷的童年期自我狀態,隨著社會化的過程,人們隱含認為成熟即是不要孩子氣,因此開始嫌棄內在小孩,隱藏心中那種自發的、愛玩的、天真的心情,逐漸與內在小孩分離最後造成情緒問題,學者諾其司(Noschis,1992)甚至認為大都市中疏離的人際關係與混亂的交通,都是人們疏離了自己的內在小孩的結果。
因此治療目標即在「找回童心」,治療師應幫助案主找尋一個適當的情境,重新創造案主在孩提時所曾有過的感受(尤其是與父母相處有關的好壞感受),讓案主感受到歸屬與回家的感覺。
第三種類型為以內在小孩隱喻為一種超越的存在狀態,以容格為代表。他除了用「在裡面的小孩」來描述兒童原型,也用「神聖小孩」(divine child)來形容人的超越意識。認為神聖小孩是「一切光上的光(light above all lights),是治癒的引領者(bringer of healing)。」神聖小孩一方面面對外界非常無助,一方面又擁有超越一般人性的力量。(Hull, 1968)[user17]和前面兩種敘述不同之處在於,容格的內在小孩兼具痛苦與超越兩種特性,在面對現實的挑戰與生活的折磨時是痛苦的,在反觀內心沈靜面對內在時,又能感受存在本身的超越力量。
因此,所謂治療,並非只是撫慰痛苦的過去記憶,或是恢復童稚時的天真,而是避免依著心中的恐懼及欲望,或潛意識中的衝突生活,同時更要回歸內在本心,遵從神聖小孩的引領與期望,感受自身存在經驗的超越力量。在這裡,內在小孩就不是個需要被照顧的對象,而是具有純潔靈性的存在,能做為當事人人生的指引者的,當事人是反被內在小孩所引領的,和前兩類型相當不同。
上述三種類型其實已包含了三個重要的心理治療目標:①治療過去創傷、②恢復自發與純真本性、及③學習紀律與接受指引。一個成熟健康的人,在這三方面都需要有所成長,對於曾有過的心理創傷應能適當治療﹔對於過渡壓抑的自我應能逐漸放鬆﹔對於身處於社會情境中卻缺乏自律與體貼他人的人,也需要給予基本及適當程度的社會化訓練。
第四種類型視內在小孩為次人格的一種:次人格指基於生存的需要,而在生命中某一時刻留存的行為、感受或想法的整體。次人格的數量無限多,通常治療師會鼓勵案主以一種象徵性的名詞來稱呼其各種次人格,如「受害者」、「超人」、「小公主」、「受傷的小孩」、「關愛的父母」等等,所有的次人格皆應統合於一超越次人格的自我(Self)之下,人會有問題,是因為過於認同或過於忽視某一或某些次人格,同時缺乏整合各種次人格的能力。
視內在小孩為次人格的一種,即意味著內在小孩的數目很多(前三類都認為內在小孩只有一個),一個人可以同時擁有「受傷的內在小孩」、「渴望父愛的內在小孩」、「追求自由的內在小孩」、「暴燥沒耐性的內在小孩」,眾多的內在小孩在個人心中不斷衝突爭執,缺乏彼此對話,造成了心理上的困擾。所謂治療,即是協助案主的內在小孩們彼此真誠對話,讓案主在超越自我(Self)的心理位置上,整合所有內在小孩的需要。
第五種類型則認為內在小孩指一種從受傷到康復的療癒過程:此處的內在小孩指的是一種關係的改變,包括個案與治療師、個案與過去生活中的重要他人、個案和現在生活中的各種相處對象,以及個案和自己的關係。極像是客體關係(Object Relation)的概念,個案在與他人互動的過往經驗中,可能學習到關係是緊張、敵對、有壓力、被批評的,迫使他必須以防衛、衝突、掙扎、挑戰的態度面對外在世界,甚至以此嚴苛的態度面對自己,整個治療過程,是透過個案與治療師的互動,從與治療師的關係中感受到關係可以是自由、對等、開放與接納的,並由此良好關係中練習以正向的態度面對自己與他人。
和其他類型最大的不同是這個類型極為重視經驗,在這個類型中,最重要的不只是案主學習如何善待自己與他人,而是經驗關係轉變的過程,案主能否持續經驗到與他人及自己的關係正在轉變,由緊張到輕鬆,由嚴苛到安適,是轉變本身所帶來的好感受產生了治療效果。
由於內在小孩是一種隱喻,筆者認為,對治療師而言,重要的不是要拿內在小孩來隱喻什麼,而是個案的什麼需要用內在小孩來作隱喻,以及為什麼是用內在小孩作為隱喻的名稱,而不是用其他的稱呼如傷口、天使、智慧老人等。放棄直接的指稱而以間接的隱喻進行治療,自然是想藉由人們對該隱喻的特殊感受或態度來對比原本的問題,期望因此產生新的領悟,例如以「愛情上癮症」來隱喻一個不斷追求新戀情的個案,就是期望藉由「上癮」二字所帶來的不良印象(如失控的、病態的、逃避問題的),幫助個案反省自身的問題。同樣的,「內在小孩」這個稱呼是否具有什麼特別意義?米西迪和布雷蕭最初的動機是為了讓個案易於理解,而選用一個比較生活化的字眼來替代治療的專業術語,柯林認為會產生內在小孩的概念,是因為如夢想、希望、情緒的自由表達、活力、喜悅等這些基本人性概念,對大多數人而言,在童年時期比較有機會經驗到。
筆者認為還有其他的原因:首先,人在受傷時總是比較脆弱及需要照顧,把這種需要照顧的脆弱心情比喻作小孩,對個案而言,就像是一重同理心的表達。其次,心理的傷害不同於身體的傷害那般清楚可見,於是照顧心理的傷害也就變得比較抽象且較難以進行,若以一個具象化的方式將傷害經驗比擬成一個人,而且是一個小孩,整個照顧的過程就變得比較容易瞭解及具體可行。第三,有些人面對心中痛苦時的反應,是自責、忽視、想辦法忘記、歸罪他人等等,而把痛苦比喻作一個受傷的小孩時,比較能引發人們想要照顧的心情。最後,自我對話是許多治療學派所採用的技術,同時也是人們建立自我概念的重要方式,不過跟自己講話總不如跟別人講話感覺起來那麼自然,就好比許多人在小時候都有對洋娃娃或小熊說話的經驗,因此以內在小孩來象徵個人內在的某種心理狀態後再與之對話,會比要求個案直接進行自我對話來得容易操作,也較容易讓案主接受。
◆重要概念
雖然對於內在小孩的看法不盡相同,但仍有其共通之處,包括:
一、 內在小孩治療法的主要治療目標在於,提昇案主自尊與自我價值感、減少自憐自恨、增進自愛與自我撫慰的能力。以E. Mcgough (1991)的話說,是幫助個人與其自我建立正向的治療性關係。
二、 內在小孩治療法並沒有統一的治療步驟和技巧,因而只要基本理念一致,不同理論取向的治療師可以依其擅長的技術與步驟達成目標。如Swain(1995)使用意象法,Benton(1990)採用心理劇方法協助酗酒者及其家庭,Cameron(1991)使用個人哀傷儀式,Picucci, (1992)用角色扮演法,Guyer(1995)使用催眠加上意象法,Mcgough (1991)則透過鼓勵個案寫日記等。
三、 雖然自尊與自我價值是許多個案問題的核心議題,但時常問題的複雜性卻不是只提昇了自我價值就能立刻改變的,因此仍然需要合併使用其他治療方法。或者換個角度來說,一個個案的問題可以採用不同的理論及不同的治療方法來解決,但在處理有關個案的自尊及自我價值方面的問題時,內在小孩治療法是相當有效且好用的方法。
四、 使用內在小孩治療法時,不論內在小孩所指涉的是過去創傷、童年記憶、次人格、赤子之心或內在超越力量,重要的關鍵在個案能確實指認或感受其內在小孩的存在。
五、 除了內在小孩外,治療師還需要協助案主找到內在父母(inner parents or inner adult)
六、 內在小孩治療法處理的是個人與自己的關係,重要的不是現在或過去發生了什麼事,而是當事件發生後,個人與自己的關係是否改變,以及個人如何對待自己。如果一個人與自己的關係親近,則生活將是有活力、充滿創意與能量的;若關係是疏離的,則容易感到對生活厭倦、無力及無意義。
◆結論
由於內在小孩有一致的治療目標,但並沒有統一的治療步驟與技術,甚至沒有一致的治療焦點,因此,到底是一種「治療法」或是一種「治療觀」,都仍有對話的空間。不過,從實務工作的角度來看,「內在小孩」卻絕對是深具「友善性」的詞彙,如同「心理分析」「潛意識」等詞彙能在社會大眾口中普遍流傳使用,「內在小孩」一詞也具有相同優勢,容易為人們接受,減少大眾對心理治療的畏懼感,相當有助於治療關係的推展。
另外,也由於「內在小孩」所指涉的概念有別,增加了在心理治療領域內誤解彼此對話意義的機會,因此致力統一內在小孩的意義或在對話時澄清自身使用內在小孩時所指涉的概念,是未來相當值得注意的事。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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